[ 作者: 审核:总务处 发布时间:22-05-10 阅读次数:4521 ]
关于做好2022年职工住房补贴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
为做好2022年玄武区教育系统教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和市财政局《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 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
2. 2022年3月31日前退休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3. 2001年7月1日(含)以后去世的符合住房补贴条件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
4. 2022年3月31日前已领取住房补贴后再次晋级的在职职工。
5. 2022年3月31日前未足额领取住房补贴的新购商品房(小产权房、房改房不算商品房)的在职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1. 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简称住房补贴)。
2.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720元/平方米)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
3. 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4. 南京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初级职称(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 , 中级职称为90平方米 , 高级职称为110平方米 。
5.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92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
6. 住房补贴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⑴ 住房补贴 = 购房补贴+工龄补贴
⑵ 购房补贴 = 720元/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一原住房面积)
⑶ 工龄补贴 = 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原住房面积)。
三、住房面积认定标准:
1. 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2. 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为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200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3. 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4. 职工夫妇婚姻期间承租的公有住房,在2002年12月31日前离异的,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单位批准给一方的,认定该方的住房面积,不再计算另一方的住房面积;2002年12月31日后离异的,不论住房归属哪一方,双方均计算其住房面积。
5. 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6. 单位为回原籍的离、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7. 公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公房安置的,以安置给该职工的住房计为其住房面积。其中同住人单位支付新增面积补偿款的,新增面积不计为同住人住房面积,但应当在同住人领取的住房补贴中扣除新增面积补偿款。
8. 军队干部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9. 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公有住房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 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解困房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2. 承租房需提供租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无租赁证需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证明需注明承租人姓名、地址和建筑面积。
3. 私房或公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拆迁评估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部队住房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 2000年之后的转业干部承租部队的住房需由部队营房处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证明需写清承租人姓名、地址和建筑面积。
2. 2000年之后的转业干部必须凭部队的住房补贴报领证才可在单位领取住房补贴,如没有部队的报领证不可以领取单位的住房补贴。
3. 部队的经济适用房需提供部队的建房批文、同意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立项批文、个人与部队签的协议书(或购房买卖契约)及缴款收据等证明材料。
(三)商品房、二手房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产权证、完税凭证或买卖契约(契约上需有产权市场处的鉴证章),三样提供一样即可(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申请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如去世(2001年7月1日及以后),需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单位代为填写申请表(一式一份),同时提供死亡证明(一式一份),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
(五)申请领取补贴的职工如离异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双方离婚证;如再婚需提供之前的离婚协议书和再婚后的结婚证。如在2003年1月1日后离异的需由原配偶单位审核、盖章。(以上材料复印件均一式一份)。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1.《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原件两份,需加盖公章)。
2. 夫妻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4. 2022年3月31日前已领取相应职级住房补贴后又职称晋级的在职职工,申领住房补贴补差需提供现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晋级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5. 退休职工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6. 如有需要特别说明的可另附说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领取住房补贴:
1. 未购房的在职职工;
2. 2022年3月31日以前已足额领取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
3. 已足额领取住房补贴,但因其他原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全额或部分退还住房补贴的职工。
4. 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已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
六、工作流程:
职工个人申报→学校审核→学校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离休干部需老干部局审核)→市房改办审核→审核后人员名单公示→申请财政拨款→区教育局拨款至学校账户→学校汇款至个人账户。
七、注意事项:
1.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对已退休人员要逐一排查,对于符合申领条件尚未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全部通知到本人并填表上报,不能遗漏。已按照相应标准领齐补贴的职工请勿再次申报。
2. 各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要进行审核,在单位意见栏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配偶如无工作,需户籍所在街道盖章;如单位倒闭或改制需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如在外地工作或外地调入人员除应由现工作单位审核盖章外,还需外地(调入前)当地房改办出具其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公章。
3. 由于房改补贴政策规定享受住房补贴政策人员在领取住房补贴时只能一次性领取,所以职称未到最终级职称前请暂缓申报。
4. 调动职工在现工作单位填表申报。
5. 职工工龄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实际工龄计算,工龄超过25年的,以25年工龄为上限。
6. 提供的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纸复印。
7. 2022年5月20日前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玄武区教育局门卫转交,由于疫情原因不接受个人递送申报材料。咨询电话:84550371。(逾期不候)
1.请务必看清说明。
2.附件:“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请自行下载打印,填表后在2022年5月16日交至总务处陈世杰老师处。